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8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党组织:

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委组〔2014〕发字70号)转发给你们,各街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准确理解,严肃认真地加以贯彻。

 

中共徐汇区委组织部

中共徐汇区委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41013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委组〔2014〕发字70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市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组织部门、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党组、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党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准确理解,严肃认真地加以贯彻。在具体贯彻执行中,结合本市实际,还应认真落实以下具体工作要求:

一、关于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所列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做好不合格党员的确认工作。各区县、大口党委及所属处以上单位如结合实际,制定分类细化具体表现的,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对于无正当理由、无特殊原因,拒不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拒绝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的党员,应参照不合格党员第五条具体表现,纳入不合格党员认定范围。

二、关于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1、在民主评议中被评议为“差”的党员,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愿望,不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并整改的,即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劝退。不接受劝退的,可按照党内除名有关程序办理。

2、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因面临重大困境,或因工作、生活中产生矛盾得不到化解等特殊情况而表现消极的党员,党组织要深入了解情况,既要积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又要督促其主动认识错误,限期改正。对进行组织处置的党员,也要做好相应的思想疏导工作。

三、关于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1、对出国党员,要严格按照组通字〔2007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按规定没有办理手续的,可进行补办。党员回国后应办理恢复组织关系手续,对拒不办理有关手续,并明确表示不愿意留在党内的,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劝退或除名。

2、对失联的党员,在未联系上之前先暂缓处置。

四、关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全市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不认真执行的,应当视作为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帮助、督促其抓好整改。

2、各区县可先确定1-2个基层党组织进行试点,试点时间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试点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推动面上工作。开展试点的单位应选择1-2个案例报送市委组织部。

3、参加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单位的党组织,可参照中央《通知》要求进行试点,面上推开等市里统一部署后再进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委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4923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中组发〔201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和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各中央巡回督导组:

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级党组织认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扎实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使广大党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员意识、组织意识和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也发现一些党员长期不发挥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不合格表现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党的形象和战斗力。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按照党章要求,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阵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县一级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三、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省(区、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中央巡回督导组和地方各级督导组要强化督导。市、县、乡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要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选择一些基础好的党支部先行开展,以点带面有序展开。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负责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这次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形成工作总结,报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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