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制
发布时间:2007-11-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
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及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对2007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教、依法治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狠抓落实,重在治本,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努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规范、协调、持续发展;深入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守信践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上海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中小学规范收费工作成果进一步巩固,高校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收费行为得到坚决、及时查处,基本形成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1.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公办义务教育“择校”问题。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城郊对口支援,促进区域内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各区县要通过教育资源优化组合,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积极改善相对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好每一所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化解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矛盾。不得以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实验班为名行乱收费之实。做好来沪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条件的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解决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市教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进行专项检查。
2.继续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逐步降低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收费标准。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三限”政策,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任何名义违规招生、收费。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从今年秋季开学起,降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3.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成果,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稳定。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高校招生环境综合治理,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高校招生,严厉打击各种招生欺诈行为。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二级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违规乱收费的行为。
继续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等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政策规定,不得收取未经国家和本市批准的各种费用。今年,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将共同制定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市高校学费、住宿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将稳定在2006年秋季水平,不得提高。今年本市普通高校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实行收费。
4.继续做好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新的转制学校及其收费标准,禁止公办学校以转制为名或假借办分校、实验校(班)名义乱收费。年内基本完成义务教育转制学校的清理和深化改革工作。
5.严格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进一步完善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收费操作程序,细化操作措施。学校提供正常的教学活动和管理所必须的服务成本由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严禁学校强制代办、服务和收费。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继续实行由区县控制总量、学校要做好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得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做好收费和管理使用、结算(“多退少不补”)等工作程序;学生因德育教育、观摩爱国主义教育影片而产生的门票、电影票等费用在公用经费中支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校服等。取消不必要的等级考试及其收费项目。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高校代收费必须坚持事先告知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实行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由政府对学生实施的公益性活动不收取费用,严禁各类商业推销活动进入学校。
6.加强对学校补课办班行为的管理,继续实行“五个严禁”。严禁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以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名义,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收费的课外办班。严禁学校为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做宣传或在校内张贴、发放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严禁学校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与外单位开展有收费行为的合作项目。严禁中小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包括以高等学校或高等学校院系名义举办的)对中小学生的办班收费补课;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收费补课。严禁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补课班;不得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或特长班为名向学生加收费用。
7.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严禁违规推荐使用教辅材料。加强对教材编写内容的管理,完善中小学教材审查工作制度,严格控制中小学教材的品种和数量,加强中小学教材选用和征订发行工作的管理。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研究限制教材印张过度增加的措施。完善图书、教材、教学用品等供销采购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继续开展中小学教材循环使用的试点工作。
严禁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或推荐使用教辅材料,禁止搭配征订和发行市教委规定目录外的书籍。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出版、发行教辅材料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现象。
8.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力度。在继续落实原有帮困措施的基础上,对“两免一补”对象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课本费补助政策继续执行,同时在保持帮困助学经费总量不减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类代办、服务收费的减免。认真落实中职和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制度。帮困助学不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四、工作措施
1.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经常性、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学校领导以及学校收费人员收费政策与规定的业务培训,统一认识、提高思想、振奋精神,自觉做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2.加强教育经费投入。各区县政府要贯彻落实《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依法达到“三个增长”。在降低和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各区县政府要确保各级财政追加拨款和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经费上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加大市财政对经济确有困难区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要确保转移支付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
3.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并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照市和区县规定的公示内容和要求,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招生简章、缴费清单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要设在学校醒目处,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4.加强向社会各界宣传沟通。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的政策和规定,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继续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重点加强向社区、学生家长的宣传和沟通力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开展政府诚信、政务诚信活动,逐步推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承诺制度,扩大群众参与面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努力营造良好的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氛围。
5.加强学校财务和收费工作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各类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财政(务)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限及时拨付经费,保证学校正常经费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统筹、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学无关的其他开支。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财务管理,为学生代办服务收费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设立专帐核算。代办服务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让利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帐并按实与学生结算。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建立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制度,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6.加强教育收费和规范办学的督导。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今年将继续对区县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和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督导。重点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是否依法达到“三个增长”,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不因取消教育收费项目和降低教育收费标准而影响学校正常经费开支。监督检查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均衡建设情况,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执行情况,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规定执行情况。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
7.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建立平时与集中、自查与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长效督查机制。平时要认真受理群众的咨询和举报,做到“五个到位”:相关人员职责到位、咨询问题答复到位、举报问题查核到位、违规问题处理到位、违规责任追究到位。在今年秋季开学后,继续组织开展对全市中小学生家长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继续对全市高校、区县、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联合大检查,今年要加大对转制学校、民办学校、独立二级学院等收费情况的指导检查。制定下发上海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违规收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除清退违规收费、给予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
8.加强教育收费制度建设。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调整、修订、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制度、规定,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教育收费及其管理的制度体系,努力使本市教育收费及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建设。
9.加强先进典型引导。大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义和成效,以及依法办学、规范收费的先进典型,结合全市开展的诚信政府、诚信政务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建设诚信校园”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区县活动,弘扬正气,深入推进教育政风行风建设。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