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

发布时间:2008-04-1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财〔2008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

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收费,现将2008年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类收费标准

(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

一般高中:9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00元;

市重点高中:15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000元;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仍按该校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择校费(每生一次性):

一般高中:46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800元;

市重点高中:210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8000元。

(三)住宿费(每生每学期):

一类条件:360元;

二类条件:270元;

三类条件:180元;

凡学生宿舍配有空调设施的,每生每学期加收200元;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每生每学期加收40元;既配有空调设施又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另行分别收取费用。

(四)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500元;

初中:800元;

高中:1500元。

收取借读费对象为: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1.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

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

(五)公立转制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初中、高中均为:最高5000元。

(六)代收费(每生每学期):

1.课外教育活动费:

小学:100元;

初中:100元;

高中:160元。

2.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

一期课改:190元;

二期课改:220元。

3.高中:卫生保健费20元。

二、收费管理办法

(一)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和外省市学生借读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按规定收取的代办代收性收费,须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三)课外教育活动费,须由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并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卫生保健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三、其他

(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一费制”收费全部取消;

(二)义务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均免交课外教育活动费;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外省市借读生、民办学校学生,均免交课本和作业本费;

(四)外国学生收费标准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执行。

(五)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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