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教育60年(第二讲)
发布时间:2010-09-04共和国教育60年(第二讲)
1985年 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
1986年4月1 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颁布,
1988年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1988年10月1 7日,国家教委发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须面向地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办学,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审批这类学校。1997年7月31目,国务院发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自
1989年 希望工程公益事业启动
1991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
1992年 新一轮高校大合并及院系调整启动
1993年1 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1 5号主席令,发布《教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995年 高校毕业生开始实行双向选择就业
1995年 科教兴国战略成为基本国策
1996年 设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
1997年 中共十五大指出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998年 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
1999年 教育部启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教育被确定为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科教兴国成为了国家的强国之策。许多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应运而生。
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
1991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实施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呈现六大亮点:
《上海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
此次修订以国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立法依据,以本市义务教育发展为需求,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和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宗旨,从本市实际出发,对国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作进一步细化,将本市近年来义务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方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在就学管理、基本保障、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对于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