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教育内容——市教委等关于2010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9-28市教委等关于2010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监〔2010〕21号
各高校,各区县纠风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化(广)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就2010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有关会议精神,以《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为契机,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改革创新,把规范教育收费作为促进教育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促进上海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1.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市、区县两级财政要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要完善体制和政策,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要保证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进度,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2.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国家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在提高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以及降低、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要强化区县政府责任,确保相关财政资金和配套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二)严格教育收费审批和管理权限,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依法办学
1.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本市不再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标准,保持基本稳定,且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
2.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今年,市教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学前教育收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择校费、高中阶段学生的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制定相关政策,逐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
3.严禁任何学校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以合作办学或改制为名乱收费或高收费,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学校将校舍出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违规办班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严禁学校利用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并收费。
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本区县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认真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切实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或政府委托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
5.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政策,各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5%,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6.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到学校正常教学范围,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的教学过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做好小学生放学后的看护工作。要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的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要加强对学校举办的夏令营、冬令营等课外活动及收费的管理。今年,要认真做好本市公办中小学校出租出借场地(不含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清退工作,并组织开展检查。
7.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收取学费、住宿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完善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落实好中等职业学校相关免费政策。
8.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按照学分制有关收费规定执行),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9.继续深入开展帮困助学活动,认真落实国家各项帮困助学政策,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困助学不得与学生的学习成绩挂钩。
(三)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1. 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强化区县政府责任,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实现教育资源均衡与常住人口分布情况相适应;加快薄弱学校建设,建立和完善委托管理等优质教育资源向郊区农村学校辐射机制;组织中心城区品牌学校赴对口学校办学,推进新一轮区县教育对口合作交流;均衡配置教师资源,统筹管理,建立骨干教师巡回授课、区域骨干教师柔性流动、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等项制度。
2.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从源头上化解和解决义务教育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改革公办高中招生考试制度,积极推进和完善将优质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评估机制,完善对区县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与实施办法,对区县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和督导评估。
(四)严格规范中小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及操作办法要认真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所收费用必须全部纳入到学校财务管理,不得体外循环。
2.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必须公示,明码标价,主动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市有关部门批准。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项目外,学校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开展代办服务或为其向学生宣传、推销等提供条件。
3.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和代办的过程中,严禁从中牟利,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侵害学生利益。在为学生代办过程中,确有折扣、佣金等返还的,必须如实入账并及时按实与学生结算,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支出。严禁学校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办费;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代办费。
4.学校不得将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严禁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等正常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代办服务性收费事项。严禁中小学校在为学生提供午餐的代办服务中加收任何费用。
5.对中小学生的课外活动收费要继续执行“总量控制,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上报区县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和程序。
(五)坚决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现象,对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等环节进行整顿和规范
1.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本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秩序。结合当前我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和学校使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印刷、发行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明确各个环节的监管主体及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管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教辅材料的出版、印刷、发行市场的资质要求、管理重点、企业责任和处罚措施等,重点整治各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的行为。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中小学校自编的教材、讲义等学习资料,应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费。
(六)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高校收费管理
1.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行为。加强招生监察工作,实现招生监察全程参与、全面覆盖,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高校自主招生、保送生、体育艺术专业招生、非通用语种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监督。
2.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确保所有学生在高校招生的各个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对有关考生资格及录取信息进行公示。
3.加强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和管理,本市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现行规定要求执行,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
加强对高校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严格按照市教委《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的各项规定要求执行。
加强对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规范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
加强对民办高校(包括普通高校中的独立学院)的收费管理,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认真落实好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4.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入学挂钩等各种名目的捐资、赞助,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今年,对本市普通高校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将制定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
(七)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
1.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构成学校收入的,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学校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学校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学校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
2.加强公办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学校收费票据使用行为。中央在沪的部属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上海地方所属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登记制度,定期对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使用、结存、销毁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类学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管理,规范学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只能用于学校代收费,不能用于收取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严禁各类学校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3.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建立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各学校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切实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规范教育收费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断推进工作。各区县教育、纠风、财政、物价、审计、文化(广)等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教职员工的思想教育和对教育收费政策规定的学习,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的自觉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和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参与、监督和支持教育工作。继续落实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宣传教育收费政策、介绍教育收费情况、承诺执行收费规定、听取收费工作意见”的制度。
2.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向所在社区和学生家长沟通一次,通报有关办学、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教育工作中的作用,逐步推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开承诺制度、学校经常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制度和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协商制度。
(三)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市教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和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并把经过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通过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提高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教育收费要实行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
(四)继续做好教育政风行风测评工作
今年,要继续组织开展对全市中小学生家长有关教育收费问题的问卷调查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的达标评估活动;加强典型引导,及时总结推广一批依法办学、规范收费、行风优良的先进经验。
(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1.继续开展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创新检查方法,注重检查实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今年,继续对全市高校、区县、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联合检查,对高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把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情况纳入到检查范围
2.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投诉和举报制度,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违规收费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处。对于群众咨询的有关教育收费问题,要加强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和社会对教育收费问题的关注。
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教育收费问题。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给予学校和有关人员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外,继续执行“凡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人员,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综合先进和提升校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凡有违规收费的学校,一律取消两年内评选综合性先进和示范性学校的资格”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规收费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及时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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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