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发布时间:2010-10-25一、学校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各类设施设备有无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通道楼梯照明和应急照明情况;
3.消防车通道、灭火器材配置及消防设施有效情况;
4.用电、用油、用燃气有无违章情况;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治安、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夜间治安、消防值班巡查、记录情况;
8.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二、安全检查由学校领导以及安全员带队。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安全检查结束后,学校应当落实责任人,限期对事故隐患和其他安全工作缺陷进行整改。
三、对学校内重点要害部门应当每日进行防火防盗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四、公众密集场所在活动期间的安全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五、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学校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