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虹桥路小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0-10-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

第四条  学校党内重大事项,按照党支部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执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1、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3、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确定和调整;

6、学校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7、学校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8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评选和推荐;

9、学校教职工考核、奖惩的实施;

10、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1、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12、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l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考核与奖惩;

2后备干部(校级)人选的选拔、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l、学校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

3、学校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支出。

2学校未列入预算项目,因事业需要移(增)项,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形式和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

1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形式是校务会、学校行政会、教代会。

2、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

3、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4、学校教代会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见教代会实施方案)

5、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相关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条  学校重大事项议事的规则为:

1、凡需校务会、行政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校务会、行政会、教代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为有效。

3、校务会、行政会议决事项,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按民主集中原则作出决定。如遇有争议事项,校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争议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章  决策的实施、责任追究与监督

第八条  决策的实施:

经校务会、行政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校务会、行政会汇报;

第九条  责任追究: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

第十条  监督:

1、本制度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本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本制度执行情况列为学校“三风”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虹桥路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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