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0-10-2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委贯彻(教育法)实施意见》、
《小学管理规程》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设立定名为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小学。
校址:上海市番禺路901号。
第三条 本校教育目标: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学生发展为本,实施素质教育。使每一位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健身、学会创造、学会做人、学会合作、学会审美,培养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为了祖国的未来努力学习的优良品质。
第四条 本校办学宗旨: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培养一支对学生充满爱心,具有反思型人格特质的教师队伍,有一支勤学善思、勇于探索的科研骨干队伍。
第五条 本校是全日制公办小学。实行五年制,一学年分为秋季与春季两个学
期。学校每年秋季招生。
第六条 本章程须经过学校党支部、校务会讨论确定,并提交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经徐汇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按同样程序进行,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无权变更本章程内容。
第二章 学校组织
第七条 本校设校长一人,主持全校工作。
第八条 本校设教导处、总务处两个职能部门,教导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总务处设总务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九条 本校建有中共党支部、共青团支部、少先队大队部组织。党支部设书记一人, 委员若干人;团支部设书记一人,委员若干人;少先队设大队辅导员一人,大队长一人,大队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本校建有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设工会主席一人,工会委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本校设年级组五个,教研组若干个,教科室一个。每个年级各设年级组长一名,全面负责年级组工作。
第十二条 各处主任、副主任和各组室负责人由校长聘任。任期为一年,期满
可续聘。
第十二条 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要求另制定。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的计划和实施。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审议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讨论学校的重大事务,参与学校的管理,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由党支部领导,共青团受党组织委托指导少先队工作。
第十五条 本校校长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
第十六条 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在校长领导下,拟定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建立教育、教学常规,实行教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各年级组、教研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任务。总务处是处理学校除教育工作外其他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在校长的领导下,拟定总务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努力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处理日常事务,抓好校办企业,管好、护好校产、校具,建好、养好绿化园地。教科室应在校长领导下,编制学校科研规划,指导老师开展课题研究,加强对科研活动的管理,以科研促教学。
第十七条 本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接受教育局职能部门、教育学院各部门的指导,接受教育督导,接受物价、审计、监察、税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校在党支部领导下定期召开教代会。平时,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本校要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对学
生进行卫生、安全、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
第二十条 本校学生应认真遵守学校制定的作息制度、课堂纪律,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任何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学习及其它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休学、升留级按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按规定编制配备教职工。本校将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建立竞争上岗,优教优酬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校按教育局规定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中层及以下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本校实行国拨工资和校内结构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全体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本校教职工奖惩条例与实施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本校学生奖惩条例与实施办法,经大队部、教导处讨论通知
后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全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首先由党支部研究提出意见。党支部在学校行政工作和工会工作中必须把好关,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二十八条 本校教职工享有申诉的权利。提出申诉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工会
及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学生及其监护人对教师提出申诉,由学校党支部、校长室受
理,如符合申诉条件应填写申诉表,并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如对
学校处理不服,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代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校各种细则另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有未尽善处可随时修改,但必须按第六条规定程序进行。